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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鼻舒堂总公司以及三家门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四起案件一审宣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确认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四被告分别在国家级及市级媒体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元至元不等的赔偿金及承担调查取证费用。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检察院主动作为积极提起公益诉讼值得点赞,但是,我们看到,这缘于年底,有群众反映自己买了鼻舒堂的产品,结果钱花了不少,效果却没有说得好,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了。但在此之前,消毒产品变身鼻炎药,已经是乱象丛生。据笔者不完全搜索发现,年,《山东省卫生厅关于通报涉嫌宣称药品功能的消毒产品核查结果的函》,其中就涉及到一些治鼻炎的品牌,之后,重庆、江西等地也发布类似的名单,同样涉及消毒产品变身鼻炎药的品牌。年,《南方日报》报道消毒产品当药用的种种乱象,年,安徽相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扈氏鼻炎膏”,年,广东、江苏查处“扈氏鼻炎膏”,年央视节目专门报道......既然消毒产品变身鼻炎药的事在各地已经害人不浅,为何到现在才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各地处罚太轻,二是监管部门嗅觉不灵。
从处罚来看,各地的处罚一般都是“罚酒三杯”,产品下架。即使安徽此次处罚同样涉嫌太轻。《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似乎没有几家这样较真。
从监管部门嗅觉来看,基本上是各闻门前味道。各地监管部门既不根据媒体对其它地方的报道来自我检查,各部门之间也不进行信息共享,管信息发布的只发布,管查处的只查处,而且主要还是群众举报才行动。这样的监管执法模式,从一个地方的视线来看,好像积极主动,但站在全国范围来看,则显出各扫门前雪的消极被动。
事实上,现在一条新闻出来,即使很劲爆,上热搜,但是只要去搜索一下,发现原来类似现象早有媒体报道。正是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信息不共享,才让不法商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也正是“罚酒三杯”成为套路,才让不法商家变本加厉。
现在今天信息共享变得越来越重要,一些不法商家越来越会利用信息共享来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不惜违法,而监管部门却还按部就班地按照老一套思路来做。这样的结果,不但不能避免群众受到二次伤害甚至多次伤害,而且浪费了监管执法成本。试想,如果一地发现某个品牌有问题,立即上报国家主管部门,然后全国通查,那该节省多少资源,该避免多少老百姓再受伤害啊。
从各地公布的涉嫌宣称药品功能的消毒产品核查结果来看,除了鼻炎品牌,还涉及到各类皮肤病、妇女用品等几百家,希望这次不要查了鼻炎药就偃旗息鼓,而是像此次治理保健品涉嫌传销和虚假宣传一样,从“权健之战”到“华林之战”再到“无限极”之战,一个个“战役”打下去,最后形成良性监管的长效机制。